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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一刑释男子酒后耍横砸店子 再进宫

时间:2017-7-5 16:54:29>跟律师谈谈<

一刑释男子酒后滋事,冲进一家寄卖行店内无事生非,肆意打砸损毁财物,结果触犯刑律而再陷囹圄。6月13日,被告人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称:2016年8月12日、14日,被告人邱某某(27岁,内江市东兴区人)酒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两次手持西瓜刀、榔头,冲进隆昌县金鹅街道康复路某寄卖行店内,将该店内玻璃柜砸烂,致使玻璃柜内一只玉手镯、两部手机毁损,六对儿童银手镯丢失。

经鉴定,上述毁损财物价值共计4210元。

被告人邱某某系多次获刑的刑释人员,其2007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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