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在线提供: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案件作出判决,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水芙蓉美容会所业主金某赔偿吴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返还美容费2000元。
已过40岁的吴女士由于其面部出现了几处明显的黄褐斑。于是来到通州区水芙蓉美容会所,与业主金某签订一份祛斑协议,祛斑费用共计6800元。当天,吴女士预付2000元。此后,吴女士按金某要求做了祛斑项目,但效果并不明显。2013年1月4日,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不久,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了凹陷。在吴女士交涉之下,金某承诺3至6个月后恢复完好。同年7月,吴女士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随后吴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女士面部疤痕形成系美容会所涂药物不当,致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瘢痕,致残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吴女士便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法院。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双方签订的祛斑协议属美容服务合同。被告按其自制的疗程为原告进行激光、补水等项目后,因祛斑效果不明显而擅自在原告面部使用成分不明的药水,造成原告面部损害,存在严重过错。被告因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的损害,不属医疗事故范畴,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原告选择不具备医疗资质的被告进行祛斑医学美容,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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