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消息: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患者因将在医院检查形成的影像学资料遗失,导致数年后无法对医疗行为是否恰当进行鉴定,而被判败诉。
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至某医院就诊,经诊断王某系左股骨粗隆间及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某医院对王某实施了切复+内固定手术,王某于同年12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年后取内固定等。1年后,因梅花钉置入时间较长,无法拔除,经王某本人同意,医院剪除了梅花钉的尾部残留部分。2011年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其取出内固定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王某一审败诉,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医学影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为不少于五年,即该医院有义务保存涉案影像学资料最长至2006年6月5日,此后的保管义务人应为王某本人。王某于2011年11月3日方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管期间。因王某未妥善保管相关影像学资料致鉴定不能,应对不能鉴定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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