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消息:5月5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小然住院医疗费216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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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日,小然父母为正在读幼儿园的小然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住院费用补偿医疗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同年10月,小然因病到来宾市中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为:手足口病、急性支气管炎。小然因此住院6天,共花费2185.62元。出院仅十多天,小然又因急性支气管炎在来宾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2105.82元。病愈后,小然父母便找到这家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进行理赔,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此次因病住院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90日内,且未能提供属于续保的凭证”。经多次交涉,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然父母只好代理小然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赔偿保险金2454元及律师费1000元。
法院依法受理后,发现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就保险免责条款向原告说明,也未作特别提示。随后,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给原告小然住院医疗费2168.33元。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双方则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小然作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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