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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姑娘子女18岁后没有了集体财产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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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开封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6-12 19:11:23

我是开封市西蔡屯三组的村民白嘉靓,我的户口随母亲从出生就落户在西蔡屯村,按村里的传统和村组规定,我从出生到18岁之间享受半份村民待遇,即我在18岁之前享受西蔡屯村民一切经济集体收益的二分之一。2011年西蔡屯村老村拆迁改造,当时我16岁,未满18岁,老村拆迁改造的所有赔偿和补贴我都应该享有其他村民所享有的份额的二分之一。西蔡屯村老村拆迁之后,在2015年房子基本建好,要落实赔偿和补贴,但是2015年我已20岁,村组以我超过18岁为由取消我在西蔡屯村的一切村民待遇,老村拆迁改造应该给予的补贴和赔偿也不给我

律师解答
[广东广东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据你所述,你们村组做法不妥,建议向村委会反映情况,如不予分配的,要求给予合理的解释。如不能解决的,可以向镇政府反映情况。你是本村组成员之一,不应以年龄为理由来分派,你应该享受完整的财产分派权,如果你出嫁后,户口也迁出了倒也可以理解。因属于本村村民,应当按照村里制定的计划与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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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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