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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时因远光灯闪眼 跌入水沟溺亡

时间:2017-7-16 10:55:47>跟律师谈谈<

李某参加完朋友聚会后骑车回家,路上竟掉入水沟溺亡。法院介绍,对面车辆的远光灯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昨天,丹徒法院公布了这起民事赔偿案详情。

2015年春节后的一个夜晚,下着大雨。退休男子李某在朋友家吃完饭后,骑上电动自行车回家。车行到一处乡村道路时,吴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开着远光灯从相对方向驶来。刺眼的灯光导致李某看不清路况,不慎驶入道路右侧水沟中。

吴某刹车停下。紧随其后的小轿车(司机为男子孙某)从右后侧绕行后,又掉头返回电动自行车倒地现场。随后,两车相继离开。李某因溺水时间过长死亡。

事后,李某家属将吴某、孙某及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约63万元。

吴某、孙某大呼冤枉。两人都认为自己是正常行驶、车辆未与李某发生碰撞;看见电动车停在路边后产生怀疑,但停车后因未发现有人,故而继续行驶。

丹徒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观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一开始现场环境较暗并无强光,后来对面光线渐强,李某驶入水沟与吴某驾驶的车辆在视频出现相隔不超过10秒。法官据此认定,吴某驾车靠中行驶,在会车时并未切换远近光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合考量全案因素,法院认为,吴某驾驶行为虽有不当,但并未严重违反交通行驶法规;而受害人李某系成年人,在行驶中遇到紧急情况未采取适当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行驶,故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吴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而孙某所驾车辆在吴某车辆之后,其是否切换远光灯等对李某并无直接影响,故不负事故责任。

因吴某、孙某车辆均有保险,法院遂依法判决——吴某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31万元(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孙某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1.1万元(无责交强险),并驳回了李某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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