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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对夫妻收他人购房定金后毁约 被判双倍返还

时间:2017-8-14 10:47:38>跟律师谈谈<

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者支付10万元定金后,请求房主宽限几天缴剩余房款,但房主却表示要没收定金并解除合同。7日,记者获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主须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2015年12月3日,马某夫妇以130万元的价格向张某夫妇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35.4平方米的房屋及车库,并支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双方约定同年12月22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马某须再支付73万元。因筹集的73万购房资金没到位,马某向张某请求几天宽限期,但张某不同意,称马某违约,要没收定金并解除合同。几天后,马某筹集到73万购房款,向张某夫妇请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遭到拒绝。后来,张某夫妇提出延迟半年到一年交房,马某表示同意,后来张某提出两年交房,马某提出异议后,张某表示房子不卖了。马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妇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夫妇未能按约履行的行为仅构成迟延履行,但该迟延履行尚未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夫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或拒绝履行。从双方沟通交流的情况来看,鉴于张某老人生病的特殊情况,马某同意给予合理的履行限期,但张某先答复推迟1至2年成交,后又答复不会出售房屋,行为已超出正当维权的界限,有违诚信,应当认定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遂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张某夫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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