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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职却欲霸占单位公租房 法院判决:搬

时间:2017-8-26 14:28:14>跟律师谈谈<

公司将自己的公租房作为宿舍给员工外来妹小娅暂住,不料小娅不仅带上父母和两个妹妹前来共同居住,还在已经离职的情况下,想将该房屋占为己有。日前,她在公司提起的排除妨碍诉讼中,被判败诉。

公司诉离职员工占房多年

离职3年后,曾在路桥公司工作的小娅被老东家告上了法院。原来,公司多年前曾将名下一间公租房作为员工宿舍暂时给小娅居住。可当时还是公司员工的小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让父母搬来同住,还在室友间故意制造矛盾,致使室友不堪忍受,被迫搬出宿舍自费在外租房居住。

公司领导虽对小娅进行过批评,但小娅屡教不改。最终,双方结束了劳动关系。其后,公司多次要求小娅和其父母搬离,交还宿舍钥匙,但小娅拒不搬离,还让两个妹妹也一起搬入该房屋共同居住,加装门锁将该房屋全部霸占,并称该房屋归其所有。

没办法,公司只得将小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娅排除妨害,立即让小娅家人搬离系争房屋,归还房屋及钥匙,另要小娅按照每月2500元的价格支付其非法侵占房屋期间的使用费。

她辩称此房并非公司财产

小娅在法庭上辩称,该房屋的建设单位是上海普陀房地产总公司,而该公司早已注销,路桥公司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无权要求自己搬离。另外,该房屋一直由自己一人居住使用,按月支付100元左右费用给物业公司。

小娅认为,该房屋在上海市政府确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自己有权购买产权。所以,小娅不同意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她腾房并赔偿

普陀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调配取得系争房屋使用权。根据《住房调配单》记载,调配单位为“上海市政一公司”,房屋受配人为“公司大学生宿舍”。2010年8月6日,市政公司与小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随后小娅入住系争房屋至今。2013年2月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批准了市政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路桥公司的申请。2013年6月23日,路桥公司出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称与小娅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6月23日解除。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路桥公司提供的《住房调配单》,可以认定路桥公司为系争房屋合法的承租人,理应享有对房屋的合法承租权,并在上述权益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小娅原系路桥公司的员工,所以路桥公司将系争房屋交付小娅作为员工宿舍居住使用。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届满,在双方未续约的情况下,小娅继续占用系争房屋已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路桥公司作为承租人,诉请要求小娅迁出系争房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路桥公司要求小娅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仅凭路桥公司提供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合法解除,路桥公司主张的房屋使用费以《劳动合同》到期日次日即2014年1月1日起算为宜。关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根据相关房地产中介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路桥公司主张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计算,尚属合理,法院予以准许。小娅的辩称意见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娅应迁出系争房屋,将上述房屋交还路桥公司,并应支付路桥公司上述房屋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月2500元计付。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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