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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一女孩一时冲动偷盗财物 检察官挽救其前途

时间:2017-9-6 20:30:29>跟律师谈谈<

   “我到大学报到了,谢谢检察官叔叔。”9月4日,被濮阳市南乐县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王某高兴地告诉办案人员。据了解,她高考前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分析之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将其不起诉记录封存。而一贯学习优秀的她也不负众望,今年高考考了628分的高分,最终被一所重点大学录取。

事件    犯下大错,花季女孩触了法

据办案人员蔡民起介绍,去年9月份的一个周末,当时才17岁的王某到南乐县一个家纺店门市,准备给自己买一个夏凉被。在门市里面挑选了几个品牌,因为夏凉被的价格比较高,王某身上带的钱不够,不打算买了。

门市老板认为这单生意可能要“黄”了,就冷冷地说:“你挑过来挑过去,到底买不买?”老板随即去接待其他顾客不再理她了。然而,王某的自尊心因为这句话受到了严重打击,“我是来买东西的,老板怎么是这种态度”。随后,她发现老板正在接待其他顾客,没有注意自己,而老板的手机、钱包就放在吧台上,离自己不远。她报复心大起,顺手将吧台上的钱包和手机偷走,钱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手机价值1000余元。

老板在送走其他顾客后,发现自己的手机和钱包不见了,就拨打110报警,南乐县公安局民警通过查看门市监控,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王某,随后,王某从家中被带走接受讯问。

庆幸    检察官明察秋毫,不让花儿凋谢

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王某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王某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孩子涉嫌犯罪后,也立即从外地返回家中,经过多次和被害人协商,最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王某也被南乐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蔡民起告诉记者,王某盗窃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他承办此案。在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后,蔡民起陷入深思。因为王某正在上高三,马上将面临高考这一人生关键点,加之其盗窃的数额超过盗窃罪立案标准不多。“我认为应该对她全方位调查一下,如果是一个可以挽救的人才,就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尽量挽救,让其能够参加高考,不使其一失足成千古恨,也让国家多一个人才。”蔡民起介绍。

随后,蔡民起按照法律程序对王某展开了社会调查,先后到王某所在村、辖区派出所和就读学校进行走访。通过社会调查发现,王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系在校高三学生,正在积极备战2017年高考,家长、邻居、老师、同学都反映王某学习成绩优异,平时为人随和,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次发生盗窃犯罪的事情非常突然,如果对王某判刑,她将无法参加2017年高考。

报喜    改过自新,她圆了大学梦

在对王某审讯后,王某对此事后悔不已、痛不欲生,多次请求让她参加高考,让她改过自新。鉴于王某的表现以及调查结果,蔡民起认为“王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盗窃数额不高,又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现强烈;王某的父母已经赔偿了被盗门市的损失,得到门市老板的谅解,社会危害不大。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利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法律措施,达到挽救王某的目的”。

于是,蔡民起依法提出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该院检察长听取汇报后,采纳了该意见,作出了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决定对她同时开展心理矫正教育,让她没有心理阴影走入社会。

5月6日上午,蔡民起向王某及其监护人宣布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同时特邀濮阳市元心青少年心理服务中心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任若男来到现场,对王某开展心理矫正教育。

据介绍,在对王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后,王某的不起诉记录将被封存,对王某的入伍、就学、工作没有影响,这次犯罪经历对于未成年的王某不会打上“罪犯”的烙印,王某与其他高三学生一样可以冲刺高考。

6月7日,王某顺利走向高考考场,并且不负众望,考出了628分的高分。不久后,她收到了某重点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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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及封存犯罪记录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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