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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商贩有毒狗肉投入市场:涉案团伙达17人

时间:2014-6-5 10:48:31>跟律师谈谈<

    金某,浙江龙游一名专做狗肉生意的商人,在当地生意做得最大。2012年,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奉化的范某、印某、李某,在明知未经任何检疫的情况下以4.3元每斤左右的价格收购了13吨死狗。2013年,他又向以上三人以5.2元每斤的价格收购了22吨死狗,之后又从其他途径以相同价格收购了3吨死狗。

 

    收购来的毒狗肉,其中25吨经过冷冻处理后卖给了永康的狗肉批发商王某,10吨卖给了江西的批发商江某,而这些狗肉,最后都流向了当地的农贸市场。

 

    据金某交代,这些狗肉都是从一伙狗肉贩子那里买来的。而这群狗贩子的团伙有17人。都是利用麻醉剂毒狗、偷狗而来。 从被查获冰冻在冷库里的狗肉中,专业人员检测出了氰化物和琥珀胆碱。 琥珀胆碱是一种麻醉剂,它属于骨骼肌松弛药,使用过量会引起中毒。而氰化物属于国家严格管控化学品,有剧毒。如果食用了毒狗肉,轻者会引起头晕、呕吐等不适反应,重者可能会导致死亡。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上述等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本罪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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