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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二胎,怀孕以后去办准生证不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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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JCGG
[浙江杭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7-14 21:22:52

你好,我男方是初婚,未生育,女方是二婚,有一子,判给女方,我与女方领了证,到怀孕5个月后再去办准生证,但是乡镇以未在怀孕三个月内前去办理准生证,不给办,有何法律依据?一直拖到小孩出生,要以合符二胎单未经批准为理由要罚款,按收入0.5-1倍征收,并不给小孩上户口,这个合理么,如果我起诉计生办,有没有胜算。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怀孕之前向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准予生育证明,你在怀孕后才申请的,一般是不予办理的。符合生育二胎而未办理准生证明的,一般按照0.5倍到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用。如你觉得相关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各省市的规定,当事人须在妊娠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单位向所辖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具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等。对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给予发放生育证。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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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计划生育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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