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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只为看房子能卖多少钱 收下定金毁约遭起诉

时间:2017-9-27 11:34:15>跟律师谈谈<

签完房屋交易合同,交了定金,却突然被通知不卖了,这让赵某一头雾水。更没想到的是,对方声称只是想看看女儿的房子能卖多少钱。生气的赵某将对方和中介告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索要违约金10万元和其他相关费用。

记者了解到,赵某在某房屋中介处看中一套二手房,房屋产权人冯某的母亲薛某通过电话取得女儿的授权,和他签署了《存量房交易合同》。签字时,赵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给中介公司,薛某出具了收条,双方约定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规定,赵某将剩下的 8 万元定金交付给冯某时,却被告知对方不愿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赵某认为,冯某违约,而她的母亲薛某作为代理人也没有起到督促作用,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中介公司在产权人冯某未到场时允许薛某代签合同并收取定金,存在重大过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返还中介费。他请求法院判令,冯某承担违约金10万元,薛某对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20510元、定金2万元以及承担违约金10万元。

在庭上,冯某表示她长期在北京工作,从来没有委托母亲出售房屋。母亲年迈,在中介公司的连番诱导下,稀里糊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天,母亲已经和中介公司说过要解除合同。赵某要求的10万元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请法院驳回。而薛某表示,她不是想真的出售房子,只是想看看女儿的房子能卖多少钱。房屋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应该清楚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房产交易,由此给赵某产生的损失应该由中介公司承担。

中介公司表示,愿意退还赵某的2万元定金和20510元中介费,这个案子是因为卖家违约,他们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薛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然没有房屋产权人冯某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但她当场电话联系了冯某,冯某并未对母亲代为出售房产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作出否认的意思,应视为冯某同意母亲代理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某要求薛某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冯某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她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冯某的违约过错程度、周边地区房屋价格的变化,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为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数额并不过高。合同签订时,赵某知晓薛某并没有书面的委托手续,自行决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故房屋中介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赵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冯某支付赵某违约金10万元,中介公司返还赵某佣金及服务费合计40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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