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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电动车肇事起诉运营公司 海淀法院已受理

时间:2017-11-9 19:49:42>跟律师谈谈<

17岁的李某在2月通过手机APP,租赁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共享电动车一辆(无号牌无行驶证),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辆属于机动车。李某在支付被害方30多万元赔偿金后,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李某起诉称,他通过手机下载了被告公司运营的APP,该APP主营共享电动车业务。李某在实名注册后,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他在对APP扫码使用时,并未提示未满18周岁禁止骑行。事故发生后,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质量及速度远超电动自行车的范畴,且车辆无号牌无行驶证。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公司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车辆,致使他在骑行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被告公司应承担其全部损失。

被告公司认为,公司不应对事故承担负责,其是合法运营的公司,而且公司对车辆系机动车的鉴定结论不认可。被告公司表示,同批次车辆已有办理行驶证和登记号牌的,行驶证上认定为非机动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的效力更高。与涉案车辆相同批次的车辆牌照陆续在发,因为量太大,涉案车辆暂时没有牌照,并非无资格上路。另外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没有认定事故的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调解方案未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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