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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独审法官可直接签发判决书

时间:2014-7-10 10:05:30>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最高法院9日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纲要有关内容和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此间正在举行人民法庭会和全国高院院长座谈会。

  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明确提出,未来五年法院改革要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纲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抓手,将健全审判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做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在总结梳理人民法院之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经验基础上,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确定了需要继续推进的项目和需要调整的内容。

  “纲要提出的改革举措严格与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司改意见‘对表’,是对中央改革任务的分解、延伸与细化。”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

  据了解,凡是人民法院牵头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详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凡是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其他部门推进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原则,侧重协同推进。

  贺小荣表示,纲要发布后,最高法院将配套推出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做到每项改革任务都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

  审判

 

  独审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 将不再由庭长或院长签发

 

  分析:合议庭审理的相对复杂案件仍需院长或庭长签发

  【纲要内容】独审法官可直接签发判决书,不再由院长或庭长签发。

  要想让法官独立审案,签发判决书是重要的环节。如果法官的判决书需要由庭长或者院长签发,否则不能盖章生效,那法官很难有独立审案的条件。

  纲要提出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意味着独审法官可以较大限度地排除来自法院内部的干扰,独立办案。

  能够督促法官更好地履职

  去年开始,深圳福田等法院开始试点审判长签发判决书,以去除法院的行政化。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全国的法院都由审判长签发判决书。

  昨天,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对南都记者说,最高法院的这个举措有去除行政化的功能,既是对审判人员的信任,也可以让审判人员有承担责任的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表示,司法是一种裁判的权力,而这种裁判来源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和法律的适用,只有亲自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才能够做到这一点,所以由主审法官负责审、负责判,并负责签发。陈卫东指出,此举改变了过去行政化的运作色彩,也改革了司法的责任制,即谁判决谁负责,能够督促法官更好地履职。

  合议庭案件也应逐步改革

  不过,正如杨伟东所指出的,此次改革选择从案件相对比较简单的独审审判入手。法官独审的一般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如量刑在三年以下、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

  杨伟东认为,简易程序本身特点就是快捷,由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也体现了这个特点。此次,最高法院“十分谨慎地”开了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的口子,由合议庭审理的相对复杂的案件仍然需要由院长或庭长签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南都记者表示,以后对合议庭审理的案子也应该逐步改革,庭长、院长只起监督作用,由法官自主行使判决权,否则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于看病的大夫不开药,开药的大夫不看病。

  院长庭长监督审案全程留痕

  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官需要得到院长或者庭长的指导。现实中,一些院长或者庭长将指导变形为干涉,从而剥夺了法官的审判权。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纲要规定,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行政、民事等案件的审限都不长,刑事案件规定的一审审限只有两个月,但是现实中大量案件并没有在审限内判决。对此,最高法院要求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

  另一个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素是案件在法官中的分配。南都记者了解到,现在案件分配模式较多,有的法院将法官分为几等,难度较高的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审理,有的法官则由庭长指定法官审理。对此,纲要规定,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法院将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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