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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到石头伤成植物人 公路管理方被判赔100多万

时间:2018-3-22 16:36:16>跟律师谈谈<

镇江一名男子晚上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摩托车压到路面上的一个石块而摔倒、身受重伤,一年多后他被鉴定为"植物状态",他的家属将公路管理方诉至法院,索赔150余万元。3月20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这样一起案件的审理结果,记者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公路管理方赔偿106万余元,判决已经生效。

2015年6月2日晚7点26分,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镇江男子卫刚(化名)下班后骑摩托车沿312国道回家,途中右转弯时不小心压到路面一个石块,当即摔倒昏迷。随后,卫刚被送往镇江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因头部受伤过重,卫刚不幸成为植物人。事发一年多后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后综合症,目前为植物状态,为完全护理依赖"。

卫刚重伤后,他的家属两次向法院起诉某公路管理处与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余万元。

丹徒法审理卫刚家属第二次起诉一案时认为,公路管理处与高速公路公司签订协议,由后者承担涉案路段的经营、养护义务,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高速公路公司成为"道路管理者",公路管理处虽承担公路的管理养护职责,但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并非事实上的"道路管理者",不承担管理、养护职责。

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经营管理的路段存在障碍物,必然对车辆的通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护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卫刚在该路段因障碍物摔倒受伤,所以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卫刚下班驾驶摩托车时车速较快,加之事发时雨天路滑、灯光照明等状况影响卫刚对路面障碍物的判断和避让,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卫刚承担次要责任,判定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卫刚106万余元。判决后,该公司主动与卫刚的家人联系,对其进行探望慰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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