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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一村庄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紧邻居民住宅

时间:2018-4-14 14:08:48>跟律师谈谈<

日前,根据群众举报,鹿邑县安监局联合谷阳办事处、谷阳派出所,在谷阳办事处大何行政村何庄村依法查处一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双氧水(过氧化氢)的窝点,当场扣押双氧水600余斤,并对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设施进行查封。当事人何某某移交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明,谷阳办事处大何行政村何庄村村民何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家一破旧院落的沿街门面,采用地埋的方式存放双氧水,拟向周边群众销售牟利。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存储行为。同时,其所用储罐系自制的铁皮罐,不具备安全条件,且紧邻居民住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目前,县安监局已将查处的双氧水转移至安全地点存放,并将何某某用于储存的自制储罐强制拆除。公安机关正在对何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深挖相关非法经营、运输情况。

下一步,县安监局将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取严厉、有效的监管措施,继续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安全检查,持续保持“打非”工作高压态势。

链 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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