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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女子上网骂交警被拘 其丈夫发布道歉信

时间:2018-6-2 16:42:26>跟律师谈谈<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光荣使命,身处打击犯罪一线。警察无疑成为和平年代流血牺牲最多的一支队伍,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2018年5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杨某(女,33岁)驾驶一辆白色汽车由东向西行至我市环城北路北大街路口,在遇红灯停车时车身越过停止线。

该路口因管道施工本已压力激增,该车越线停车后更加导致通行不畅,其驾驶行为已然违法。正在路口疏导交通的洛阳交警瀍河大队执勤人员发现后及时将该车拦截,并依法对杨某的驾驶行为给予处罚。

事情发生后,杨某不仅没有清醒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在朋友圈中发布辱警信息。

杨某被交警处罚后心存不满,公然在朋友圈中发布辱警言辞,影响恶劣,已构成违法。目前,杨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随后,其丈夫专门在朋友圈中发布道歉信,向洛阳交警道歉。

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大多数人分享心情、展示自我的网络平台。然而...发布不当的言论却很可能会触犯法律,为自己带来不小的麻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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