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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出车发生事故 雇主也要担责赔偿

时间:2018-6-12 16:24:42>跟律师谈谈<

近日,井陉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雇员张某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王某和张某为雇佣关系,王某是雇主,张某为雇员。2017年5月14日21时30分许,张某驾驶王某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平涉线由东向西行驶中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吴某相撞,造成吴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在此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给伤者垫付医疗费3.3万元,王某垫付住院押金6800元。伤者吴某住院治疗期间,各种费用核定为20万余元。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和因伤者在事故中负次责自担损失外,不足部分6.6万元,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雇主王某、雇员张某承担,扣减二人垫付医疗费和住院押金后,法院判决王某再赔偿伤者2.1万元。但王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伤者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局受理此案后,雇主王某开始认为雇员开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有重大过错,造成损失,应由雇员赔偿,雇主不应担责。经过法官释法析理,最终王某同意赔付。近日,法官通过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给付吴某1.9万元,圆满执结该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此案涉案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王某,驾驶员张某在事故中负主责,该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由该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车主王某赔偿,由于雇员张某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对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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