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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姨给我介绍了一朋友,他放假了说要从北京到长沙来玩,我们是第一次见面,见了之后我不太满意就没想要继续了,第二天就让他买票回去,他不愿意,还想呆在长沙,我就继续去上班了,没理他,他一个人在长沙火车站附近宾馆,之后他给我发一条短信说已经上车走了,我就回一句一路顺风!过了7、8天,他家里人打电话说他一直没回去,被骗进传销了,他们家里人现在说找人的费用什么的我要负全部责任,他人已经30岁了,我24岁,请问我真的在法律上有责任吗?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朋友来和你见面,其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被传销所骗,并非是你的责任,而是传销分子的责任,其家人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费用毫无法律依据,因此你可以拒绝,建议与其家人说明相关情况,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尽快将你朋友解救出来。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的,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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