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小姐认为自己有点胖,为了让身材更加完美,她花900元网购了一盒减肥药。她收到药后发现,没有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也没有合格证,她认为这是典型的伪劣产品,将卖减肥药的董某告上法庭。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审理了此案,判董某退还货款9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9000元。
记者了解到,2018年3月7日,金小姐在网上看到一款能急速瘦身的减肥药,一粒能瘦2~8斤。看到效果这么好,她立即买了30粒,一共花了900元。收到货后,金小姐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这款减肥药无批准文号,无国家备案。除此以外,也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等。
金小姐认为这是典型的伪劣产品,于是诉至秦淮法院,要求董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这款减肥药没有国家批准文号,也没依法进行备案,没有标明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没有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实是典型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董某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而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向金小姐返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董某退还给金小姐货款9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9000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欢迎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咨询热线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