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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镇政府通报太雷

时间:2018-7-2 18:13:14>跟律师谈谈<

    6月30日,记者站官方微博发布了一份题为“关于网络微博爆料‘陕西华阴一镇政府公职人员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警方: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落款为华阴华西镇人民政府。说明称,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因违反相关党纪政规,6月29日上午,华西镇纪委提请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

  公职人员长期与15岁少女发生关系,一石激起千层浪。匪夷所思的是,受害者家人的举报材料中“被雷某长期胁迫”这一点,是如何多方核实的?跟谁核实的?都没有交代;刺眼的是,官方声明中竟然将婚外与未成年少女的不正当性关系称作“男女朋友关系”,关键问题轻描淡写;更雷的是,是否有“强奸犯罪嫌疑”这一法律判断,不是由公安机关认定,而是由镇纪委书记来下结论。当地政府的回应,短短几百字,举重若轻、蜻蜓点水,难以触及质疑核心,如此敷衍让人震惊。

  当然,地方政府的权威背书必然是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外界的种种质疑也只是猜测。所谓“两人属男女朋友关系”、“不存在所谓的强奸嫌疑”若非是经过严格的调查,当地通报应该也不会做出这样的保证。但权威要有个权威的样子,这个回应却导致了更大的疑问——它仅仅是给出了简单的结论,而没有具体的细节与事实支撑,而真相正在于丰富的细节。笼统的几百字,不是一个合格的回应。

  首先,受害人家属在举报材料里说,雷某长期胁迫王某发生性关系,而且曾经将刀驾到王某脖子上胁迫她,一是这样的行为很难让人认同两人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第二,如果真有“刀架脖子”的事实,这还涉嫌寻衅滋事罪,超出了个人感情纠纷的范畴;不仅是作风问题,还涉嫌刑事犯罪,这样的关键细节,通报中应有体现,但通报并未有任何着墨。

  其次,举报材料里称,雷某有妻室,若属实,在这种情况下,再谈“女朋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存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这一点也被通报忽略。

  实际上,当地的通报,认为双方属男女朋友关系,所以不存在强奸犯罪嫌疑。这样的表述也有着诸多问题。其一,男女朋友之间也可能存在强奸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以,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只要违背女方意志,就有强奸的嫌疑。由此,当地通报的这一表述多少有点不负责任。

  其二,正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认定是否涉嫌强奸、是否存在犯罪、是否应该启动刑事程序,这是刑事追诉的范畴,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当地镇政府直接作出认定,这是越权。

  所以,尽管我们对当地政府的通报抱有相当的信任,但通报对举报信中关键细节的缺失,以及本身措辞的不专业性,给舆论留下口实。舆论攻瑕索垢,是对未竟之事的合理质疑,希望当地相关部门能够给出更合理的回应。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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