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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请问该种情况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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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puff
[浙江杭州市]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4-11-14 15:09:10

1985年5月份根据报纸上登的招工启事,来到了某国企公司,现在即将退休,发现公司1985.5-1985.11月七个月都没给我们这些合同工缴纳养老金,(当然也就不算这7个月的工龄)据现在人事部门办事员说我们是1986年1月才签立正式合同。所以前面没有缴费。请问我们档案里的招工登记表上记录是进公司时间1985.5月,那么这期间7个月的养老金是否应该现在由公司补缴?我去问过社保局 说提供招工登记表正本及财务发放的工资原始凭证副本及杭州市区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可去有关社保部门申请。但是现在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明确表示,肯定不会帮我们缴纳这笔费用的,要补缴的话,由个人自己去缴纳,难道公司历史遗留的问题要我们自己去承担后果吗?而少交7个月养老金对我们就意味着少了7个月的工龄,请问该种情况我们能否到劳动仲裁机构告他们?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补缴保险的要求应当及时提出。就你的情况来看,可能已经过了时效,建议咨询社保部门如何作出妥善处理。你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当向人社局反映情况。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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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回复时间: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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