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其他案例>沪伦通业务监管框架出炉 距离推出只剩最后一公里

沪伦通业务监管框架出炉 距离推出只剩最后一公里

时间:2018-9-1 20:58:38>跟律师谈谈<

历时3年时间,沪伦通距离正式推出终于来到最后一公里。

在8月31日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宣布,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下称《业务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业务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从“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等五大方面构建了沪伦通运行的业务及监管体系。

今年以来证监会和上交所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沪伦通相关的筹备工作,31日正式就《业务监管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也意味着沪伦通筹备进入了实质阶段,年内落地的概率大增。

文件发布后,上交所方面也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发布业务规则,牵头开展市场就绪准备工作。同时将继续与伦交所、境内外主体紧密联系,共同推动伦交所优质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资型存托凭证。

互通新形态

在沪深港通运行几年时间后,境内投资者已经对与其他市场的互联互通不再感到陌生。但值得注意的是,沪伦通和沪深港通有着不一样的互通形态。

具体来看,沪深港通是由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境内投资者的交易申报订单路由至境外交易所执行,并由两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为本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代为持有境外证券并参与清算交收的互联互通模式。

而沪伦通则是沪伦两地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到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存托凭证的模式。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模式与股票类似,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沪伦通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间可以相互转换。利用基础股票和存托凭证之间的相互转换机制,打通两地市场。

一位证监会的权威人士讲道,沪深港通是两地的投资者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跨境,但产品仍在对方市场。而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股票转换成DR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产品”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市场。

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显示,此次沪伦通将分为东西向,东向是为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CDR,西向是上交所的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GDR。

但在沪伦通运行前期,东西向在一些环节仍有不对称地方,其中一个重要不同点在于: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DR对应的是存量股票,而西向方面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则可通过发行GDR(包含新股)直接在英国市场融资。

“前期的这一项安排对境内企业是有很大好处的,这相当于又多了一条便捷的融资通道,尤其是对于在欧洲地区有业务布局的公司来说。”一位中金公司投行部的人士讲道。

沪港通和沪深港通的不同还体现在了投资者门槛的区别上。根据《业务监管规定》,沪伦通业务将设置一定的投资门槛,试点初期,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沪伦通下CDR投资。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个人投资者”指向的或是专业投资者,在2017年证监会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证监会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最为显著的一项门槛便是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这相比沪深港通投资者50万的门槛要高出不少。

“从沪伦通运行的规则来看,沪伦通对投资者的要求更高,因此前期监管层设定高门槛也有利于稳妥起步,另外设置一定的门槛也是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工作的一部分。”前述中金公司人士表示。

蓝筹股或将尝鲜

哪些公司将可以参与沪伦通也是市场重点关注的问题。

监管层表示,东向方面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上市年限和市值规模应符合一定标准,其目的是选取在英国市场流动性较好,有较为广泛投资者基础的发行人参与东向业务,实现项目平稳起步。而西向方面,伦交所欢迎上交所主板市值规模达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GDR。

然而《业务监管规定》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筛选标准,但市场猜测两家交易所优质的龙头蓝筹股或将尝鲜沪伦通制度。

申万宏源分析师金倩婧表示:“目前来看由于GDR形式发行需要测试市场反应,中方发行GDR不会超过10只,实际发行股份和数量要视乎企业需求而定,但保证是市值排前的沪市A股公司,例如内地银行、石油、保险等权重板块公司。而英方发行GDR 将主要以富时100指数成分公司为主,建议关注富时100指数内市值较大的行业龙头公司。比如荷兰皇家壳牌、汇丰控股、英美烟草、帝亚吉欧等。”

此次沪伦通规则框架的另一项重要突破是CDR和GDR均可以实现与基础证券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具体而言,跨境转换分为基础股票转换成DR的“生成”过程和DR转回基础股票的“兑回”过程,这相比此前试点创新企业时没有设定转换规则迈出了一大步。

对此,前述权威人士也解释道:“允许转换才有连通基础,如果不能转换就没有连通的概念,这是沪伦通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的主要方式,有利于市场自主调节DR供需,保持DR与基础股票的价格联动。”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欢迎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婚姻律师在线咨询  免费律师咨询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沪伦通业务监管框架出”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