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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告街道办,胜诉了为何深陷“执行难”?

时间:2018-9-4 10:57:10>跟律师谈谈<

    开发商提起“民告官”诉讼,而且还告赢了,西安的这个案子有意思。《华商报》报道,西安灞桥区红旗街道办因拒不公开拆迁补偿分配明细被告上法庭,承担城改项目的开发商宏润地产将街道办告上了法庭,但街道办败诉的判决文书生效4个多月未见实质执行,来自法院方面的回应则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西安此番开发商告街道办的行政诉讼,尚算新鲜的“民告官”。首先是案件中的“民”不再是常见的普通公民,而是《行政诉讼法》中同样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企业法人。不仅如此,本案“民告官”中另一方主体街道办亦颇为新鲜,“别把街道办不当干部”,其作为市辖区的派出机关,“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事实上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开发商为城改项目已支付的1.1亿元拆迁补偿款,公开信息显示村民只拿到了9435万元,剩下的千余万去了哪里,与之利益攸关的开发商尝试沟通未果而诉诸法律,这是正常且顺畅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本案审理法院能依法受理案件并秉公、高效地作出裁量,显现出制度对社会成员寻求法律救济的充分保障与鼓励。开发商申请公开的1.1亿元拆迁补偿款分配明细,诉前亦有多次沟通而无果,庭审中被告街道办依然以“未收到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提出的抗辩经法庭调查被驳回,进而被判定行政不作为,本无悬念的判决结果依然让人惊喜。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就是要让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各自为其所出示证据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街道办辩称“没收到”,邮局查询却是“妥投”,以证据“回怼”证据,司法裁量基于证据事实判决街道办行政不作为,其实“民告官”就是这么简单,司法正义应当这样被民众看得见。

    司法判决并非诉讼的终点,判决的执行事关正义的到达。本案例中,毫无争议的胜诉判决依然深陷“执行难”,这是案件与本轮司法改革节奏几乎同步的另一大看点。败诉方对司法判决置之不理,此案并非孤例,灞桥区的这家败诉街道办处事称得上霸道,且不乏所谓惯常应付信息公开的“智慧”。判决书发出一度杳无音讯,胜诉方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才换来街道办的篇幅精练的一纸答复:“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够具体、明确,请进行补充、更改。”法院方面也以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100元已“依法交纳”为依据认为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开发商提起诉讼、试图获取1.1亿元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明细,胜诉判决责令街道办限期答复,经过法院执行程序客观上也确实有所回应,只不过是信息公开领域颇为常见的“格式化回应”。司法执行应有量化的效果评估,以履行或完成某种行为作为执行内容的判决,对被执行方拖延(或事实上拖延)执行的行为,应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公众知情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应当是对司法裁量定分止争功能做效果评估的依据,具体纠纷能否得到切实化解,一场耗时数月的行政诉讼换来一纸并未实质答复的信息公开互动,其对司法成本所造成的消耗应该被追问。

    开发商诉街道办,从诉前几经交涉到下决心诉诸法律,从庭审、判决再到执行,历程并不轻松的一场“民告官”在诉讼中收获了公平,也要能在判决执行中感受到正义。信息公开的实质是让权力受到监督,信息公开诉讼就是要能通过具体司法推动政务透明和社会进步,这是“民告官”的诉讼各方都应当在诉讼参与过程中收获和体会到的法治精义,也是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所必须经受的细节考验。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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