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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婚姻期间,男方有暴力,女方如何维护好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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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西吉安市]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3-11-27 8:30:11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婚姻法方面的问题。我妹结婚六年了,现在有两个小孩,因为感情一直不好,这么多年的也过的很痛苦,一直吵架,还被对方殴打,现在实在是坚持不一下了,想要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从中解脱出来,可男方的意思离婚的两个小孩和财产什么都没有,要求我妹净身出户,然而我觉得一个女人付出了她的所有及美好的青春到头来一无所有不公平,请问像这种情况作为女方如何维护好自己权益,应试要怎么办,是不是应试努力的去争取应试拥有的的东西包括小孩?请高人指点!万分感激!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起诉离婚,主张小孩抚养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有家庭暴力,构成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是家庭暴力要求持续和严重,需要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因此离婚的,可以要求男方赔偿。此外,小孩抚养权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小孩未满两周岁,一般判归女方抚养,男方须支付抚养费。《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一般是女性不堪忍受男方的暴力而提起的,很多原告在被告长期实施暴力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告产生了极大的恐惧,甚至原告的家属也经常受到被告的暴力侵害或者暴力威胁。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应该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向公安机关报警、收集证据并以此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及过错损害赔偿的依据。提起诉讼时原告需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向法院提交家庭暴力证据:原告被被告打伤后住院病历、照片,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报警的接警单,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记录、被告威胁原告的语音、短信等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受到人身威胁是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期间的人身保护,由法院裁令禁止被告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及其家属,并在其中载明如果被告违反上述禁令,按民诉法规定追究责任。人身保护裁定除送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向妇联、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λ监督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救助保护原告人身安全,向法院反馈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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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民事诉讼法》
执业机构: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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