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自家楼下燃放鞭炮,刘某某(男,57岁,沅江市银光路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9月5日11时许,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沅江市新源路某超市附近人行道上有人燃放鞭炮。民警到现场后查明,燃放鞭炮的是刘某某。
当日,刘某某为迎接从医院出生回家的孙子,便按老风俗在自家楼下燃放鞭炮,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警随即将刘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刘某某对自己在自家楼下燃放鞭炮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下阶段,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现、感化劝阻、处罚打击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禁燃禁放的宣传和法律引导,进一步加大各部门配合协同、联合执法,对违规燃放行为严厉查处。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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