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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女子辞职后公司向百名客户发送邮件 内容太气人

时间:2018-9-13 16:53:13>跟律师谈谈<

    2017年1月,年轻女子小汪(化姓)受到镇海一家机电公司的聘请,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一年的时间眨眼就过去了,但这家公司的工资待遇始终不能让小汪满意,于是,今年2月,她递交了辞职报告,离开了原岗位。

    3月的一天,小汪突然收到了一封电子邮件,是她原来一位关系较好的客户转发给她的。当小汪看清这封邮件的内容后,顿时气得浑身发抖。

    原来,这封邮件最初的发信人是她之前就职的机电公司,里面写的大致内容是:小汪已经不是公司的销售人员,她盗取公司客户资料后已经离职,她是小偷!

    面对恶意诋毁与诽谤,小汪将这家公司告上了镇海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公司书面、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方承认,大约向一百名客户发送了相同内容的邮件,但这么做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因为小汪在离职时偷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和名片。

    但是,该公司无法向法官提交确凿的证据,证明小汪存在盗取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

法官判决被告公司登报致歉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表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曾向大约100名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称“小汪是小偷”,损害了小汪的名誉,客观上造成了小汪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小汪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及精神损失,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应对小汪进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和方式,根据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酌定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最后,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公司向小汪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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