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随县一企业负责人孙某因无视环保部门责令改正的决定,继续非法排放污染物被随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今年5月份以来,随县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发现孙某经营的大蒜加工厂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道里,监察人员现场对污水取样,经检测,孙某加工厂污水指数严重超标。随县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后,孙某置若罔闻,继续生产经营,未停止排污。7月20日,环保局监察人员发现该加工厂仍然在排放生产废水,随后将此案移交至县公安局。
现查明,孙某是该合作社的法人和管理人员,对该合作社大蒜加工厂拒不停止无证排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孙某行政拘留。
法律在线提醒,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合力惩治污染,护卫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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