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足浴会所的前台收银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表面是一名会所前台收银员,暗地里却协助“老板”组织卖淫。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起案件,王某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法院查明,王某某案发时23岁,初中文化,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受吴某(已判刑)雇佣,在其经营的卖淫场所“某足浴会所”负责收银、登记工作,具体包括对嫖客的消费进行结账,记录卖淫女上钟时间、次数,整理记录“某足浴会所”营业额流水账,紧急状况下打开收银台下的报警开关通知卖淫女、嫖客迅速逃离避免检查等。2016年9月11日,公安机关查处“某足浴会所”时,被告人王某某闻讯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卖淫场所仍受雇于该场所负责收银等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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