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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一企业排放超标废水 车间负责人被判刑

时间:2018-11-7 9:17:53>跟律师谈谈<

 11月2日,在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议室内,由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开庭审理。该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超标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38条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情回顾

  刘某某系龙泉某汽车配件公司酸洗车间负责人。2016年10月的某天,该车间的污水处理池发生破裂,致使生产废水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刘某某明知污水处理设施未修复会造成污水外排,为赶生产进度,仍要求继续生产,致生产废水满溢进入雨水沟。后被环保部门检查发现,经取样检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镍达45.2mg/L,超过排放限值45倍。

  该案属一起典型的企业污染环境案件,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和较好的警示效果。龙泉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决定依托经济开发区检察室、巡回法庭等平台,将庭审现场选在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进行审理。庭审当天,该院邀请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部分企业负责人旁听庭审。

我对之前污染环境的行为十分后悔,我也清楚污水处理设备损坏后是不能进行生产的,但我却怀着侥幸心理,最终酿成大错。借今天的庭审也奉劝在座的各位企业主,大家千万不要学我偷排废水污染环境,要以我为戒,做一名合法经营的商人。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向旁听人员发放生态检察宣传手册,引导大家关注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过今天的学习,让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企业所承担的环保责任。今后我的企业在生产中将更加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标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件,以免污染家乡的生态环境。”一名企业主说。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今年以来,龙泉市检察院积极开展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振兴讲习所的新时代“五进”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在群众身边开庭,审理发生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直接向听庭群众说法,让听庭群众在直观生动的“生态法治课”中提高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合力为“新时代美丽幸福好龙泉”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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