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王某在农业银行ATM机准备取款时,发现该机器内有一张唐某遗忘的银行卡。王某继而发现,该银行卡在取款机内尚未退出,不需要输入密码,就轻轻松松从该卡内取款人民币5,000元。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撞了大运,不料,没多久,王某就接到警方的“邀请”。自知理亏的王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如数退赔了自己盗刷的人民币5,000元。
王某虽然在到案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但是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不过王某系自首,并已进行了全额退赔,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崇明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ATM机的普遍应用,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与之相关的一些犯罪也相伴而生。本案中,王某作为非持卡人,在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并未将其归还持卡人或相关机构,反而产生了非法占有并从中获益的意图,通过ATM机取款获得一定数额的现金,进而占为己有。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既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又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规定,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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