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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共同出资建房农村房屋的后院到底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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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5325
[江苏九里区]
[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3-7-27 9:59:42

你好,我是一个农民,几年前和自己的岳父盖的房子,我的地方。以前我没有钱。所以他出钱。我的房子属于门市房。当时由于亲戚关系,口头协议说的后院都是我的地方,现在他要卖房子,却硬说后院有他的地方。这个合理吗?我有以前老的(建设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有四至的。他和我现在手里都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和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有房屋面积。没有四至的那种。对了,他买车的时候还让他盖了一个小车库。当时也是由于是自己家人,就让他盖了。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益。但这里涉及几个问题:一是你说你是农民怎么会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民的房屋是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宅基地上建造,只会有土地使用证,不会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二是你说是你的地方,你岳父出的钱,然后你们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分享房屋,如果你岳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房屋合法部分属于你所有,你岳父出的钱只能以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三是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你需要提供详细信息才能判断房屋的所有权,详细可以再次咨询云法律网专业律师。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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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物权法》
执业机构: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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