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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医疗事故未测体温血压就给药 咳嗽患者输液时猝死

时间:2014-10-17 8:50:57>跟律师谈谈<

乐清一村民因咳嗽去村卫生室看病,以为吃点药打个针就可以,谁料,医生没对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做最基本的检查,就给他药物注射治疗。连续3天治疗后,患者出现呼吸骤停,最终死亡。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糊涂医生医疗事故罪被判刑10个月。

鉴定结果显示,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包某是杭州萧山人,36岁。据判决书显示,包某文化程度是大学本科,职业为医生。案发前,他在乐清城南街道南草垟村经营一家卫生室。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56岁的当地村民叶某因咳嗽到包某的卫生室就诊。包某没对叶某进行体温等最基本的常规检查,事后也没见有心肺听诊的记载。

包某粗略诊断后,就开始给叶某药物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的是林可霉素针、盐酸氨溴索针等药物,连续相同用药3天。

5月10日上午,也就是第3天,叶某到该卫生室输液治疗。在注射第二瓶盐酸氨溴索针配生理盐水时,叶某突然出现呼吸骤停。

判决书记载,当时包某没有冷静判断、处理,未进行现场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将叶某直接送往乐清市人民医院抢救。之后,叶某转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救治。同年7月16日,叶某家属放弃治疗将叶某接回家中。8月31日,叶某死亡。

其间,包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并和叶某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分两期再支付赔偿款40万元。但在支付第一期20万元赔偿款后,包某于2012年10月17日向乐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后来他又撤诉,并向叶某家属支付了余下的20万元赔偿款。

2013年7月,浙江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今年7月10日,包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输液过快、浓度过高,又错过抢救时机

据浙江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

就诊时未进行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最基本的常规检查,也未见心肺听诊记载,违反了诊疗常规,而且病历书写不符合要求;

将林可霉素针1.8克加入5%葡萄糖250ML中静滴,浓度过高,且输液过快(约一小时),易产生心跳骤停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患者发生呼吸心跳骤停后,医方未能冷静判断、处理,未行现场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致使患者失去了最佳抢救时机,存在医疗过失,此过失与患者心跳骤停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植物生存状态有直接因果关系,患者在呼吸心跳骤停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救治十分困难,最终死亡难以避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记载:本例因未行尸检,确切的死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的资料分析,患者因呼吸道感染在医方未按规范使用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呼吸心跳骤停,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后,经治疗无效而死亡。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呼吸心跳骤停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包某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包某案发后主动自首,且在被害人治疗期间积极帮助照顾、护理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悔罪表现明显,认罪态度好,给予从轻处罚。 

患者家属要第一时间

复制或封存资料

医方的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承担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均应先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根据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启动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本案中,当事医生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未确定之前,就先启动民事诉讼,这一做法是不正确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确定医方的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则医方当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其诉称没有过错就不能成立;并且鉴于已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当事医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自首则可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当事医生在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诉,又于2013年7月10日投案自首,其实就是根据浙江省医学会作出的最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而作出相应的选择。

由于病历资料保存在医方,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往往会采用篡改病历资料等方式,以达到减轻其责任的目的。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家属应第一时间要求复制能复印的客观病历资料,并要求对不能复制的主观病历资料予以封存,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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