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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男子听信老乡被骗10万元 律师提醒:防人之心不可无

时间:2018-12-21 10:29:56>跟律师谈谈<

    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在外地遇到老乡是一件开心事儿,但对有些主动攀老乡的陌生人,您可要留心了,他们认老乡的目的很有可能就是诈骗钱财。

    河南的修先生在嘉兴开货运公司,同是河南老乡的陈先生是搞个体运输的,同在王江泾谋生,两人经常会有交流。

    今年8月,陈先生向修先生提起说自己认识一个物流公司的负责人,说那边现在专门要搞一条嘉兴到河南郑州的运输线,这条运输线承包下来有许多好处,看修先生有些心动,顺便把物流公司负责人的微信给了修先生。

    修先生也是有意向,考虑再三,加了微信,聊过后觉得对方也是比较实在的。想着自己现在开的货运公司规模也不是很大,如果能够和别的公司合作承包一条运输专线,那肯定是比现在赚钱,但是,物流公司的负责人说,承包一整条运输线要10万元的费用。

    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想着以后的发展,再加上这是老乡介绍的,认识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必然是不会坑自己的,修先生终于做了决定,8月底便将钱打给了对方,物流公司那边说承包手续办理要一个月,让修先生等一等。

    钱打了,可是等了一个月,物流公司那边没有动静,修先生感觉有点不对劲,就又联系了物流公司负责人,人家是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这可急坏了修先生,立刻联系介绍人陈先生。陈先生拍着胸脯说:“你放心,钱我一定帮你要回来!”

    到了10月初,得不到消息的修先生还是选择报警,王店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

    12月初,经过两个月的调查跟踪、走访蹲守,这个骗了修先生10万元的骗子被抓捕归案了,而这个骗子就是老乡陈先生,想着个体运输肯定没有货运公司挣的钱多,心痒痒,其实根本没有什么物流公司,更没有什么负责人,微信号也是他的,一直都是陈先生在自编自导,演这场戏就是为了骗修先生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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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受害人对老乡的信任,通过虚构“物流公司负责人以及要搞一条嘉兴到河南郑州的运输线”的事实,骗得受害人修某转账10万元,俨然已经构成诈骗罪,且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而陈某利用老乡的信任和受害人急于求成的心理进行诈骗,属于诈骗活动中常见的情形。

    法律咨询,根据本案事实,提醒广大市民:在任何民商事活动中,特别是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联系,但未曾见过面的情况下,千万不能随随便便向对方支付钱款或透露重要信息,殊不知互联网的那一端“是人是鬼”。此外,老乡、朋友等身份虽然可以拉近彼此的距离,但不能依此消除戒备心理,更不能利用老乡淳朴而善良的关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做生意还得脚踏实地,小心谨慎;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咨询包括律师、警官在内的专业人士;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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