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恶意隐瞒借款真相、企图多取他人款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借款人因一笔借款被骗出具两张借条,差点吃了大亏。
法官提醒,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借款时,都会立借据作为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人在出具借款凭证或形成借款依据时,利用卑劣技巧或对方当事人疏忽大意,让对方陷入自己设计的借贷陷阱。
重新出具两份借条
2015年10月,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随即,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5万元。此后,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张某每月均按期向李某偿还借款利息。
2017年8月借款到期后,李某找到张某,要求清偿借款本金及拖欠利息。张某因资金困难无法偿还,在李某要求下,重新向李某出具两份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5万元,月利息2%,利息从2016年9月起计付”,另一张借条除借款金额为6万元外,其余内容与前一张借条相同。
之后,张某仍然没有偿还借款。李某依据2017年张某出具的两张借条,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21万元及利息。
承担更多还款义务
法庭上,张某否认借款21万元,并称当初只借到15万元,李某找他还款时,因没钱就重新出具一张15万元借条。由于之前拖欠部分利息,双方进行结算后,应李某要求又出具一张为6万元借条,但此张借条中并未载明系拖欠的利息款。他以为两张借条是对之前两笔借款的重新确认,虽有异议却没当回事。原告起诉后,他才发现,两张借条利息系重复计算,自己将承担更多还款义务。
为此,张某在庭审中举示了之前的2015年借条复印件和银行转账依据等。
为查明事实,法官在庭审中认真审查了双方证据,并对两张借条形成的时间、经过、支付方式、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进行详细询问。最终发现,被告陈述的情况与案件事实更为相符,原告的陈述存在漏洞,第二张借条涉及的很多借款细节言语不详,前后矛盾,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况。
法院认定借款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一方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原告李某的说法,2017年的两张借条,一张是对之前借款事实的重新确认,一张是重新向被告出借的款项。但是,为何第二笔借款发生时间是2017年8月,但借款利息起诉时间却是2016年9月,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向李某借款的金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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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资金往来 及银行转账证据
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和潜在风险,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注重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特别是在借款协议中,应该尽量明确约定借款用途、期限、利息、支付方式等。借贷双方的资金往来以及银行转账等证据,尽量留存,偿还借款后应及时收回或销毁借据,保留好还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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