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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宫颈癌疫苗只罚8000元?且先别急着开骂

时间:2019-4-30 9:33:21>跟律师谈谈<

   近日引发关注的海南“假宫颈癌疫苗”事件,昨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通报了调查结果,明确该院存在违法进行九价宫颈癌疫苗接种行为,并对该院处8000元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000元这个数字,让很多人惊掉了下巴,甚至以为少了个“万”字,纷纷开骂罚得太轻,抨击这是鼓励当事机构继续违法。真是这样吗?

“只罚8000元”毫无疑问是误读,后续罚款可能上百万

   据调查,博鳌银丰康养医院2018年1月涉嫌非法开展九价宫颈癌疫苗接种业务,总共接种38人,每人收费9000元。虽然这并非针对儿童的疫苗,业务量也不算大,但价格高昂,加之近年疫苗问题极其敏感,既然事件以“假疫苗”的名义曝光,注定引发大量呼吁严惩的舆论。

   结果在权威发布的“海南四部门联合通报”中,居然只罚了区区8000元,还被大量媒体做到新闻标题中。对比起“长春长生公司被处罚没款91亿元”,8000元连根汗毛都算不上,这无疑让人们难以接受。有媒体直截了当地质疑:8000元罚款是不够的!

   不过,仔细看这则“四部门通报”,就会发现批评声未免来得急切了些。所谓“罚款8000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丰医院出借医疗美容科给某公司开展“医疗美容”等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罚款5000;另一部分是银丰医院超范围执业,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罚款3000。两部分罚款与假疫苗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假疫苗的部分,通报是这么说的,“对银丰医院涉嫌使用的假疫苗,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查实后依照《药品管理法》给予顶格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长生生物被处罚没款91亿元,依据的就是《药品管理法》。由于该公司生产流程存在严重问题,其生产的疫苗属于“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长生生物违法所得18.9亿元,按顶格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这个数字是这么来的。

   而银丰医院违法所得已经没收,计201496.8元。现在要调查的就是这批疫苗属于什么性质,到底是所谓的走私国外疫苗,还是如爆料所称,是吉林四平某工厂生产的未知药水。查实之后,如果认定为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销售假药的顶格处罚是货值的五倍。这意味着,对银丰医院的后续罚款会达到一百万元。

   长生生物疫苗事件之后,国家对疫苗问题的重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药品管理法正在修订,疫苗管理法即将出台,两部法律在罚则方面都大大加重,生产销售假药、假疫苗最高或将处货值30倍罚款。新法正式出台后,再有长生生物这样的事件,罚款将多达近千亿元,这次的假宫颈癌疫苗事件,也将罚款600万元之多。有理由相信,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相关部门对不法商家不会轻纵。

严打销售“假药”、“假疫苗”很有必要,但某些情况下也会造成不当的过度打击

   然而,对于本次假宫颈癌疫苗事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假如今后某医院给出高价者接种的确实是从海外走私、然而是正规生产销售的HPV疫苗,有没有必要给予其特别严厉的惩罚?如处以货值30倍罚款,以至于将相关责任人以“销售假药罪”论处,并判个几年呢?

   长生生物生产的劣质疫苗,以及2016年引发关注的非法流通、失去冷链的问题疫苗,可能无效、乃至有害,让接种过的人以为自己有免疫力了,但实际上可能没有。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曾称此为“这是在杀人”,无疑是很严重的情形。但如果疫苗的问题只是走私,其生产、储存、流通、接种过程都符合相应的标准,且是小范围内自愿接种。相比之下,这样的“假疫苗”你是否还认为存在严重的问题呢?

   这就涉及到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以假药论处,这就是“假药”的定义,哪怕是在美国、日本等地正规生产的药物,只要在国内没有批准,销售的话,就算作假药,正规疫苗也被视为假疫苗。名噪一时的陆勇案,以其为原型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以及前不久引发关注的“聊城假药案”,其中的关键,都与“假药”的定义有关。

   不要以为这个问题只与一般人关系不大的抗癌药有关。

   就拿HPV疫苗来说,随着近年来国人对该疫苗认识的加深,需求在不断加大,然而刚刚上市的国内九价HPV疫苗非常短缺,排队甚至要排一年以上,堪称“一针难求”。如果不想排队,又不方便去香港等地接种,那走私HPV疫苗就成了一种选择。有道是,“国内真疫苗是假的,国外假疫苗是真的”,你很难说对这种“假疫苗”的需求不是一种正当需求。

   再比如,很多人出国旅游的时候,喜欢买一些外国生产的药品,尤其去日本的时候,在“药妆店”扫货是很多人都会做的一件事,比如买一些龙角散、久光贴、眼药水、减肥药、美容产品等等,往往都不是处方药,随便就可以买到。但带回国之后,注意了,一旦你进行转卖,就有可能触犯“销售假药”罪。

   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比如北京一位全职妈妈孙某曾经营一家淘宝网店,主要销售海外婴幼儿服装等用品,但其店铺后来上架了一款外国产感冒小片和一款儿童舒缓止咳糖浆,被买家举报了。据孙某供述,药品是非处方药,且都是其在美国生活的大学同学从正规超市购买的。被警方抓获时,孙某共销售了不到10盒的感冒小片和止咳糖浆。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孙某所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决孙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而众所周知,在中国,只要摊上刑责,就算是缓刑,影响也是很大的。然而仔细考虑类似这样的所谓“销售假药”的罪名,真的称得上是“罪刑相适应”吗?

“假药”定义或有待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指出,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刑法所要求“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后,“销售假药罪”的处罚范围就被极大地扩张,“我不是药神”式的案件如潮水一般涌至司法机关。于是,2014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销售假药罪的免责事由:“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解释》的起草人指出:如有的利用民间偏方、土方、秘方私自加工的“土药”,虽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但当地群众已普遍认可其疗效;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洋药”,尽管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但并不会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相反对治疗有关疾病确有效果,很多情况下行为人还是应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要求代为购买后转售。对此类案件,如不论数量多少、有否造成实际危害,一律定罪处罚,不符合实事求是精神,也难以为社会公众理解。

   这个《解释》无疑是让人信服的。然而在严打假药、假疫苗,加重处罚的背景下,《解释》的这一精神能否普遍应用到各个具体案例中,是存在疑问的。

   并不是说,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以及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就应当允许随便销售(类似行为不仅在中国内地违法,在香港地区一样违法),更不是说要取消“销售假药罪”,毕竟,“假药“这个词最容易让人们警惕其危害。但是,“假药”的定义是可以考虑进行修改的,像境外正规生产的药品,非要认定为假药,不仅违背民众的常识认知,某种意义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

   至于具体可以怎么做,已经有一些正在讨论的方案,比如有种意见认为可以按严重程度把假药分为“甲类假药”、“乙类假药”、“丙类假药”。这无疑是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目前,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希望假药的定义能够得到调整。或许届时,我们就能看到在严厉打击某些恶性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同时,能够以非法经营乃至行政、工商等相对柔和的手段处理一些“代购海外正规药物”的情况,不至于让一些危害不大的行为承受过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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