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13岁幼女被判获刑
本年18岁的男子王小虎(化名)明知张可(化名)是幼女,仍与之发生了性联系。记者昨日获悉,王小虎被延庆法院判定强奸罪,一起,该院向他发出了“制止令”。
本年2月,王小虎经别人介绍,与13岁的初一学生张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熟悉,不久后两人断定了恋爱联系。本年3月的一天,王小虎与张可相约见面,后王小虎将张可带至自个的学校宿舍,并与张可发生了性联系。本年4月,张可到王小虎的宿舍内玩儿,二人再次发生了性联系。4月12日,张可的爸爸得知后报警。
延庆法院在审理中主持调停,王小虎及其亲属与张可的法定代理人达到调停协议,约好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7万余元,张可的家人谅解了王小虎。
延庆法院认为,王小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联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起,为了减轻对张可的损伤,法官向王小虎发出制止令,制止王小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触摸被害人及其家庭。
>>名词解释“制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控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依据犯罪情况,一起制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触摸特定的人”的规则,俗称缓刑制止令或制止令。“制止令”
并不是一种新惩罚,而是辅佐并监督缓刑准则顺利实施的措施。违背制止令但情节并不严峻的犯罪分子,由担任履行制止令的社区纠正组织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分;违背制止令情节严峻的,应当吊销缓刑,履行原判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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