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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男子酒后持刀砍人 逃亡十八年终获刑

时间:2019-5-22 19:37:53>跟律师谈谈<

近日,冷水江法院对犯故意杀人罪逃亡十八年的被告人李某进行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1999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酒后和朋友一起来到冷水江市某美容美发店,李某到店内要求女服务员杨某为其做推拿,杨某以身体不适为由予以拒绝,后李某与该店老板唐某发生争执,李某在附近夜宵摊上拿了菜刀,随即冲进店内向唐某砍去,致唐某左前臂肌腱断裂,唐某被逼进灯光昏暗的狭窄包厢,李某又持刀砍向唐某的头颈部,唐某抬起右手保护头部,致颈左侧皮肤裂伤8厘米、右手腕离断。杨某见情况不对叫唤段某,随后与段某进包厢察看情况,李某又持刀追砍段某未果,后逃离现场,开始了十八年的逃亡,杨某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将唐某送往医院抢救。

经鉴定,被害人唐某左前臂肌腱断裂、右手腕离断、颈左侧皮肤裂伤、失血性休克,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六级伤残。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持凶器砍人要害部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犯罪中,出于被告人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虽然自动投案,但其否认自己的主要定罪事实,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考虑到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的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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