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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公共场合辱骂他人被罚 网络非法外之地

时间:2019-7-18 19:57:54>跟律师谈谈<

对很多网友来说,在微信朋友圈上随手上传一段文字、几张照片、几个小视频,发表观点相互评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在自己微信圈里真的就能“口无遮拦”吗?近日,两名男子就因在公共场合随意发布文图辱骂他人,被警方予以行政处罚。

发朋友圈辱骂交警 被罚款500元

前不久,家住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的王某,准备在路边停车吃饭,为图方便他在路上逆行至饭店门口,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发现,当场告知其在路上逆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

王某当场表示,对交警的处罚无异议。然而当晚回到家后,王某拍下交通违法告知单,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并且附上辱骂诅咒的恶毒言论。该信息在微信朋友圈中被多次转发,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消除影响,以正视听,公安阎良分局武屯派出所经过多日调查,很快锁定了辱警嫌疑人王某,并对其依法传唤调查询问。王某承认自己违法停车,并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的违法事实。

7月15日,武屯派出所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民警批评教育,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他说“我就是想发发牢骚,想着发个朋友圈没啥。现在非常后悔,今后再也不会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了。”

张贴字条辱骂他人 被罚200元

阎良区武屯镇杨某与刘某有矛盾,为了泄愤,刘某从今年端午节到6月12日期间,先后6次在杨某家大门上张贴字条,扰乱杨某的正常生活。经民警调查询问,刘某交代了自己通过微信多次辱骂杨某,并在杨某家大门上张贴字条的违法事实。

6月15日,武屯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刘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民警告诉三秦都市报记者,如果在网络上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信息,浏览量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律师提醒 网络非法外之地

那么,到底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昨日,公安阎良分局办案民警称,如果对行政部门处罚有异议,可以向监督部门反映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执法人员执法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可向作出处罚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督察部门举报。如果认为执法本身存在问题,或是适用法律条款有问题,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单位或其所在县市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咨询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必须紧守法律底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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