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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法

时间:2015-1-23 11:47:01>跟律师谈谈<

如果气象台已经发布了特殊天气红色预警,我因恶劣天气无法赶去上班,会不会被单位“炒鱿鱼”?极端高温天气,怀孕女职工可以受到哪些照顾?酷暑天高温津贴怎么发,能否用送“清凉”代替发钱?这些普通从业者关心的问题,可以从宁波市政府新近通过的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新法”中找到答案。昨天,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对“新法”进行了解读。

  发布红色预警时,处理误工者最高可罚2万元

  发布红色预警时,用人单位要怎么做?“新法”规定,当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信号时,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但有特殊生产要求的除外。

  “当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说。

  对劳动者来说,在特殊天气期间,因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而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理由对务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

  违反此条规定的,将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温超过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出现高温天时,如何保护劳动者?“新法”要求,当日最高气温在40°C以上,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C以上、40°C以下(不包括40°C)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当日最高气温在35°C以上、37°C以下(不包括37°C)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这位负责人表示,“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劳动者的作业时间不适用上述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每年6月至9月期间,对于在35℃以上高温天气和室温在33℃以上场所作业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

  怀孕、哺乳期女职工,极端天气工作“有限制”

  与以往不同,“新法”对特殊天气下怀孕女职工的作业也作出了“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经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自行选择是否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经期、孕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0℃以下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5℃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身体承受能力自行选择是否在上述规定的工作环境下从事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

  台风、大气重污染等天气,仍需作业的按日给予补贴

  “新法”还对台风天、大气重污染天气在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劳动保护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当气象台发布台风最高红色预警时,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外,其他应当予以停业。坚持作业的特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并按日给予劳动者相当于上月日平均工资的补贴。

  当发布大气重污染天气最高红色预警时,应避免安排劳动者户外作业。对必要的公共保障及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除应当向户外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外,同样应当按日给予相当于上月日平均工资的补贴。

  出现强对流天气时,用人单位应通知在危险区域居住的劳动者尽快撤离至安全场所;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切断霓虹灯招牌及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室外电源。

  “新法”明确法律责任,违反规定最高罚款3万元

  对于违反部分条款规定的,“新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

  诸如未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造成劳动者伤害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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