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十几年来,可以说就是在汗水和泪水中泡着的,太苦了。现在孩子结婚成家了,我想从痛苦中解脱重新开始生活,却不知这条路该怎么走……”2月26日上午,家住项里街道办某社区的居民汪华一边流泪一边对记者叹道。
不顾父母反对执意要嫁他,婚后却尝尽人间心酸
记者赶到汪华家时,她正在洗菜准备做午饭。见到记者前来,她热情地招呼着端茶倒水。随后,她与记者聊起了这些年的辛酸往事,不禁几度哽咽。“那时候结婚都早,1991年我才18岁就跟丈夫李运河结婚了。”汪华说,他们俩是自谈的,而这桩婚姻也遭到了父母兄长的极力反对。可固执而懵懂的她怎么也想不到她执意要嫁的男人竟是如此“极品”。
2003年,一向好逸恶劳的李运河突然声称要去外地打工赚钱,汪华同意了并将丈夫送上了车。谁知从此以后,李运河就像断了线的风筝几乎杳无音讯。“前两三年还好,一年能回来几次,虽然一分钱没有赚回来可好歹人能露个面,再后来就直接不回家了。”汪华说,2006年以后李运河就彻底与家中失去了联系。
虽然丈夫一直没有音信,但生活还得继续过下去。汪华靠在工地上搬砖、拎水泥干些零工杂活,含辛茹苦地抚养儿子赡养着公婆。“家里家外所有事情都是我一个女人拼命担着熬着日子,因为还期盼着他总有一天会回家,却怎么也没想到他接下来会对我们母子俩这般绝情。”
善良母子将家中仅有积蓄都给了他,却仍没换回他的心
2010年,汪华打给李运河的电话意外拨通了,李运河称自已在南京打工,已经有了别的女人。面对汪华提出希望他能给孩子负担一点学费,李运河当即便回绝了。“他说儿子没钱就不上学好了,找不到老婆以后就当上门女婿算了。”
这么多年来,李运河从来没给家中寄过一分钱,对父母妻儿没有丝毫责任心,竟还说出这番“无赖”的话。面对如此无情的丈夫,汪华提出要他回家办理离婚手续,而李运河的话更让她心寒透顶。“他说,‘我不回家也坚决不离婚,我老了回去你们还得给我养老,不给你们钱我看你们娘俩也没饿死。我不回家离你永远都别想离掉。’”汪华恨透了这个自私的男人却又对他毫无办法。无奈、悲愤的心情就像一把刀子扎得她痛苦不堪。
2013年底,家里拆迁了,购买新房后拆迁款还剩余7万元,汪华准备用这笔钱装修房子并还儿子上大学时的欠款。李运河却突然回家了,并要将7万元拿走,称他在外面生的那个孩子得了心脏病,这钱可以救他一命。“我当时跟儿子想,救人一命要紧,如果这钱救了那个孩子,也许李运河就能回心转意回到这个家了。”就这样,善良的母子俩将仅有的7万元全部交给了李运河,让他去救人,而李运河拿到钱后,再次玩起了“失踪”。
儿子结婚他都没回家 母子抱头痛哭后孩子劝她放手
因为没有文化,长期四处打零工的汪华身体健康严重透支,要靠止疼片才能缓解全身疼痛。好在儿子大学毕业了,并在城里找到了一份工作,辛苦多年的她这才喘了口气。
采访中,社区工作人员和不少乡邻也闻讯赶了过来。“2014年腊月,孩子筹办婚礼时,他们母子还期盼着李运河能回家,儿子结婚父亲能在场至少让全家人‘脸面’上过得去,可直到婚礼结束他也没有露面,这种人也真是少见。”社区工作人员李女士摇头叹道。
汪华说,儿子婚礼当天晚上,宾客散尽后失望至极的母子俩抱头痛哭了一场,儿子和儿媳坚定地要求母亲彻底摆脱李运河的阴影,重新开始自己的新生活。他们认为,母亲前半辈子毁在了父亲的手里,后半生不能再这样毁下去了。“毕竟在农村,总觉得离婚的女人就没有脸面。这9年来我一忍再忍顾全这个家等他回来,可孩子结婚的事情让我彻底看透李运河对我们母子的绝情,也真的死心了。”汪华说,从那以后她便试图联系李运河要他回来谈清楚,并把离婚手续办了,可电话中李运河却蛮横地回答:他不会回家生活的,而且他不回来办手续她就永远别想离婚。“如果他就是不回来这婚是否就真的离不掉?难道我这辈子就要在他的阴影下生活吗?我还有路可走吗?”说着,汪华再次流下了眼泪。
律师:可以诉讼方式直接起诉离婚
针对汪华的痛苦和疑惑,记者联系了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李潮恩律师。“根据汪华的情况来看,如果李运河拒不露面,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直接起诉离婚。”李律师说,根据《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李运河长期不回家,不赡养父母、妻子,不抚养孩子,还在外面有了同居对象并生育了孩子,其实已经构成了重婚罪。”李潮恩说,新婚姻法修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婚罪:
(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三)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四)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五)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