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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缘何易被利用成“赌具”?

时间:2015-5-14 17:15:13>跟律师谈谈<

日前,媒体报道揭开了一些不法分子使用微信群和微信红包开设赌局的隐秘内幕。

媒体报道称,网友被朋友拉进一个微信群,他发现群里不断有人在发红包,“一天至少要发三四十个微信红包”,与此同时,管理员推出一个押注的“游戏”:以第二个抢到红包的尾数作为随机开奖号码,群友只要猜中大小、单双或许数字,就可以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归“庄家”。

在这个微信“赌场”中,该网友泡了两天,押了数十把,输掉了六千多元。

显然,原本是移动社交和娱乐相结合产品的“抢红包”,经由一些人不断创新玩法,已经让“抢红包”滑向了一种新型“网瘾”和网络违法。

问题是,“抢红包”为什么这么容易被使用成为“赌钱”工具呢?

微信红包玩法有漏洞:极易沦为“网络赌钱”

我们知道,微信红包分为两种,一种固定金额红包(即“普通红包”),一种是随机金额红包(即“拼手气红包”)。

值得一提的是,以凭手气红包为载体,一种名为红包接龙或接力红包的玩法,让很多人深陷其间。而正是这种让人“上瘾”的红包玩法,实际上已经不知不觉成为一种变相赌钱或网络赌钱。

“拼手气红包”,本来是带有随机性的红包发放方式,恰恰是因为金额随机反而增加了参加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但令人担忧的是,这种结果的随机性也极易让其成为“赌钱”的道具。

如果说,一些普通群中的红包接力玩法,有些还能算“进行带有少量资产输赢的娱乐活动”的话,那么,以下几种“红包接力”玩法已经是赤裸裸的“网络赌钱”。

玩法一: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依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加者依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依照所获得的金额乘以相应的倍数(从几倍到几十倍不等)接力发拼手气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二: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依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加者依据群内人数情况,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依照固定金额给一切抢到红包的参加者或悉数群内成员逐一发放固定金额(最高两百元)的普通红包或微信转账较大固定金额(从不低于两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随后组织者或参加者依照必定规则重新发红包挑选出手气最佳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三:手气最佳者固定金额接龙。依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加者依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依照固定金额(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接力发拼手气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三种红包接力玩法中,拼手气的结果,实际上不仅成了每局输赢评判的结果,也成了每局赌资分配的依据。

玩法四:以红包金额数字作为押注。也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种玩法。群组织者以特定红包金额数为押注猜大小标的,猜中可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则归群组织者一切。

在四种玩法中,一切参加者都可能涉嫌聚众赌钱或赌钱罪。在“玩法二”中,如果有组织者自出资金,建议每轮拼手气红包且参加每轮手气最佳红包分配(固定抽头渔利),则该组织者可能涉嫌“开设赌场”。而“玩法四”已是赤裸裸的开设“网络赌场”。

那么,上述几种微信红包接力玩法,到底在何种情形下就会被认为违法呢?

微信接龙红包涉赌分析:是否“营利为目的”是关键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钱或许以赌钱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违法,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制,并处罚金。

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确定构成违法或非罪的关键所在。具体到上述三种微信红包接力玩法中,组织者或参加者是否有参加上述游戏“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许别的资产”的想法或目的,则是组织者参加者是否构成赌钱罪的中心所在。

简略说,就是要看微信接力红包组织者和参加者的心态只是玩玩,打发或消磨时间;仍是对输赢结果和每局输赢金额抱有很大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方式博取较大数额的金钱回报。

依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钱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钱,“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间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归于“聚众赌钱”,涉嫌构成“赌钱罪”。

简略说,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加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参加人数、赌资数额累计达到必定数量或规划,仍是组织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必定金额,都将涉嫌构成“赌钱罪”。

而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钱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网络赌钱违法案件法律适用定见》)的规定,使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钱数据,组织赌钱活动,“建立赌钱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钱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钱的”或“参加赌钱网站利润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就归于“开设赌场”。

显然,对于红包接力群的建议者或组织者来说,如果红包接力群的玩法具有赌钱色彩,那么,该红包接力群的组织者或建议者,很可能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那么,作为微信红包的开发者或技能提供者,微信官方或腾讯在其间,是否需要承担必定的职责呢?

追责微信官方前提:需“明知”且牟利或赌资结算较大

对于参加者和组织者来说,从行动和目的等维度,比较容易厘清罪与非罪。

但是,作为技能开发者或提供者,公众很容易堕入“菜刀无罪”论——也就是说,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杀人,但是,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人违法,就要治罪卖菜刀的或生产菜刀的人。

对于微信接力红包“涉赌”其实也一样。不能因为有人使用微信接力红包玩法实施赌钱违法或开设赌场,就一概确定微信官方或腾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网络赌钱违法案件法律适用定见》的规定,明知是赌钱网站,而为其提供“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许协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保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能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等服务或协助的,归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违法。

显然,具体到微信群红包玩法涉嫌赌钱时,微信涉赌红包群是否能够确定构成“赌钱网站”,微信官方或腾讯是否明知,以及是否从中牟利或代为提供较大数额赌资结算是确定其是否构成违法的关键所在。

依据《网络赌钱违法案件法律适用定见》的规定,有依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只有行动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应当确定“明知”:(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动的;(二)为赌钱网站提供各类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许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别的有依据证明行动人明知的。

显然,只要微信官方或腾讯,在知晓相应微信红包群涉嫌赌钱行动,及时保存依据上报或依据主管部门需求予以解散相关微信红包群,就基本能“撇清职责”。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微信接力红包玩法离网络赌钱可谓只有“一步之遥”。那么,微信官方对此不应该予以漠视。

毕竟,大多数微信用户微信接力红包玩法是否涉赌并没有清晰的知道,但是巨大金额的刺激会让他们深陷其间、乐此不疲。如果微信官方简略以“不知情”或“不明知”来搪塞避责,对于此类用户有不负职责之嫌。

事实上,对于微信接力红包玩法,由于其只能通过微信群实施,对于可能该玩法可能涉赌的风险,微信官方可以主动予以“安全提示”,当群称号含有“红包接力”或群聊天内容中出现“接力”等关键词,弹出安全提示,提示群内用户小心防备切勿参加网络赌钱等。

发红包本是一种传统习俗,但是借助移动支付却有沦为“网络赌钱”的嫌疑,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在微信官方实施风险提示前,自身要进步风险意识,慎重参加微信接力红包玩法,避免堕入微信群赌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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