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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和另外一个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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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igcity
[天津市辖区]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3-8-9 14:51:29

我公司和另外一个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公司将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庭判决对方公司按时将货物送交给我公司。一审判决以后,对方公司没有上诉也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向我公司支付货物。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对该货物执行过程中,丙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提出异议。法院于是中止执行,进行审查。请问,审查期间,执行法院能否对执行的财产进行处分?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执行法院不能对执行的财产进行处分。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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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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