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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象在我们结婚登记前一个月用自己的名买了一套首付百分之四十款的房子,婚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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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东营市]
[财产分配]
发表时间:2013-12-25 8:53:23

您好,我对象在我们结婚登记前一个月用自己的名买了一套首付百分之四十款的房子,婚后我们一起还款,询该房是否有我部分产权?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就房屋产权进行约定,房屋为你对象的婚前个人财产,你不享有产权。若以后离婚,婚姻期间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方应当补偿你。《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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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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