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您可以先请村委会或是居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帮助,协调你们之间的问题,再者您要保留好对方对您家暴的证据,例如保留照片、病历等,在协商不成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至于您的母亲出的首付,如果是婚前所出,那么是对您的赠与,首付及其增值部分是您的婚前财产,您可以要求房子首付及您婚后所还贷款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若是您的母亲是婚后出的首付,且等级在您名下,那么也是视为对您的赠与,您的份额还是如上,但若是登记为你们夫妻的名字,那么视为对你们夫妻的赠与,那么您只能要求平分该房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欢迎 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杭州律师 免费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