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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前妻申请强制执行将房产过户给儿子执行费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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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重庆市辖区]
[财产继承]
发表时间:2013-10-14 15:00:37

有套房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都写的前妻名,法院认定是夫妻共财产,法院调解书前妻和我均同意赠送给儿子,但后来前妻不配合过户,现在我在外地,前妻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这套房过户给儿子),请问我必须回去吗,法院的执行费收多少,是我交吗,房管所的过户费该谁交,交多少,我可以委托一个人帮代理我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是必须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调解书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也就是你)交纳,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可以协商缴纳执行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所以,你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同样可以与你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并协商交纳执行费,房屋过户需交纳的费用请咨询房管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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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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