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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一般是男方给女方父母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是可以主张返还的,但是你所说的的情况来看,由于女方系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并非是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一般主张返还彩礼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对此大都持比较宽松的解释,只要两个在一起生活即认为构成共同生活,因此在男方离婚时要求退还聘礼、聘金时予以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婚约期间尚不能主张返还,更何况是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你所述的情况来看,你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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