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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请帮我分析下,我是否要承担责任,该怎么办?(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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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孤狼传说
[四川绵阳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5-1-4 15:15:25

我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因开发商拖欠我代理佣金,口头承诺用一个门面抵账,后我将该门面出售,收取了客户的购房款,并给客户提供了由开发商盖章的收款收据;同时将该客户购房合同交由开发商负责人去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并由该开发商负责人给我签署了由他去办理合同盖章事宜的签字文件。后来客户在准备装修门面时发现该门面已由开发商抵押给其他人(在此之前本人并不知情),现在客户既拿不到门面也拿不到合同,手头只有收据和给我付款的凭证。开发公司就推客户找我,说是我收的钱,客户现在准备报案,我想咨询下,在法律上,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依据你所说来看,如果款项收据为开发商提供的,你即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你个人相关原因,导致客户有损失或者得不到债权清偿情况的,你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你所说的合同被开发商拿去加盖公章,一直未还的,可以由客户凭借收据,要求开发商退款。如最终不能要回的,你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建议保存相关证据,包括电话录音、短信、收款凭证等等。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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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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