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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的聘礼和女方的陪嫁物品,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一般来说,领取了结婚证,男方的彩礼钱是可以不用全部退还的,女方的陪嫁品属于专有的话,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是不予分割。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个人财产的范围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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