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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得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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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广州市]
[劳资纠纷]
发表时间:2015-10-16 15:09:44

我在公司工作5年多了,一直在品质部任职,工作时间跟随生产线,有加班,工资为工时*产线计件工价≈4500元。今年5月公司人事专员岗位空缺,我自荐做人事专员,工作时间五天半,无加班,工资4500元。9月公司另聘一名人事专员后,准备将我调回品质部,我当时未作回应,工作交接后便请了4天假,休假回来公司已经出通告将我调回品质部,并且不安排加班,工资为2030元。 请问公司此举是否合法,属于单方不合理调岗吗? 我入职5年多,前3年每年一签劳动合同,后面两年公司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了,入职3个月后公司为我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了社保(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但没缴养老。这些条件下我可以申请仲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赔偿金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确实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要求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要求补缴社保。公司不给工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建议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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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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